5月22日,新疆發改委印發《關于完善我區發電側容量電價機制有關事宜的通知》,文件明確:對于納入清單管理的電網側獨立新型儲能,容量電價標準=煤電容量電價標準×(滿功率連續放電時長÷全年最長凈負荷高峰持續時長),折算比例最高不超過1。其中,全年最長凈負荷高峰持續時長暫定6小時。其中,2026年起,煤電容量電價標準為165元/千瓦·年。
抽水蓄能抽發、電網側獨立新型儲能充放電價按現貨實時價格及市場規則執行,抽水(充電)時視作用戶,繳納上網環節線損費用和系統運行費用,暫按單一電量制用戶執行輸配電價,發電(放電)電量相應退減輸配電費,享受容量電價的光熱電站參照執行。
原文如下: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我區發電側容量電價機制有關事宜的通知
新發改能價〔2026〕346號
各地、州、市發展改革委,國網新疆電力有限公司、新疆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關發電企業:
為引導我區調節性電源平穩有序建設,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現將《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完善發電側容量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6〕114號,簡稱114號文件)轉發你們,并就完善我區發電側容量電價機制有關事宜通知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分類完善容量電價政策
(一)煤電及天然氣發電容量電價。
2026年起,煤電通過容量電價回收機組固定成本比例提升至50%,容量電價標準為165元/千瓦·年。
建立天然氣發電容量電價機制,容量電價標準結合成本監審(調查)等情況確定。
(二)抽水蓄能容量電價。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抽水蓄能價格形成機制的意見》(發改價格〔2021〕633號,簡稱633號文件)出臺前開工建設的電站,由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按照633號文件核定(校核)。633號文件出臺后、114號文件出臺前開工建設的電站,由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按經營期內彌補平均成本的原則,根據633號文件明確的成本參數規則,每5年為一批制定統一容量電價(滿功率發電時長低于6小時的相應折減)。
(三)電網側獨立新型儲能及光熱發電容量電價。
對于納入自治區清單管理的電網側獨立新型儲能,容量電價標準=煤電容量電價標準×(滿功率連續放電時長÷全年最長凈負荷高峰持續時長),折算比例最高不超過1。其中,全年最長凈負荷高峰持續時長暫定6小時。
對未納入新能源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的光熱項目,容量電價標準參照獨立新型儲能計算規則執行。
二、健全配套機制
(一)完善市場交易及價格機制。
633號文件出臺前開工建設的抽水蓄能電站根據電力系統需要接受調度指令運行,633號文件出臺后開工建設的抽水蓄能電站自主參與電能量、輔助服務等市場。抽水蓄能電站參與市場獲得的收益,按633號文件規定由抽水蓄能和工商業用戶暫按2:8比例分享,統一按月結算,按年清算。抽水蓄能抽發、電網側獨立新型儲能充放電價按現貨實時價格及市場規則執行,抽水(充電)時視作用戶,繳納上網環節線損費用和系統運行費用,暫按單一電量制用戶執行輸配電價,發電(放電)電量相應退減輸配電費,享受容量電價的光熱電站參照執行。中長期價格與現貨價格掛鉤聯動,鼓勵經營主體在省內中長期合約中,自主約定一定比例電量執行實時市場統一結算點電價,2026年暫在月度中長期交易中執行。
(二)加快建立可靠容量補償機制。
結合電力現貨市場運行情況、電力供需關系、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加快研究建立發電側可靠容量補償機制,對機組可靠容量按統一原則進行補償。114號文件出臺后開工建設的抽水蓄能電站執行可靠容量補償機制。對獲得其他保障的容量不重復補償;政府定價的機組,不予補償。
三、有關工作要求
(一)做好相關機組認定等工作。
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繼續做好符合條件的煤電機組認定;向電網企業提供符合條件的電網側獨立新型儲能項目清單,以及抽水蓄能、光熱發電、天然氣發電項目名單;動態做好清單、名單調整工作。自治區價格、能源主管部門指導電網企業,按年做好全年最長凈負荷高峰持續時長測算確定工作。
(二)落實容量電費結算及考核。
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指導電網企業落實好相關電費結算政策。電網企業組織做好發電企業機組最大出力申報及認定,參照煤電容量電費考核規則,做好容量電費分類考核及結算工作,定期向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能源主管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本通知自2026年6月1日起執行。期間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按國家規定執行。
附件: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完善發電側容量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6〕114號)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2026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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